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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衡水鑫奥矿冶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鑫奥矿冶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鑫奥矿冶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男,1961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联系方式1393181****。法定代表人李国森。被执行人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联系方式1584732****。法定代表人:李金千。衡水鑫奥矿冶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鑫奥矿冶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2-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8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