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汉辉、陈锦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汉辉,陈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李琼标,均系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被执行人陈汉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被执行人陈锦标,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汉辉、陈锦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陈汉辉应付还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5万元及该款利息。二、陈锦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执行确认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汉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锦标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汉辉、陈锦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连带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9.5万元及利息(一般债务利息部分按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计算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597元、执行费2450元。至今,被执行人陈汉辉、陈锦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汉辉、陈锦标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陈汉辉、陈锦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汉辉、陈锦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陈汉辉、陈锦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03执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升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代理审判员 曾秋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沈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