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兴明与陈有权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明,陈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明,男,汉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苗圃巷71号。被执行人陈有权,男,汉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乔家湾煤矿退休工人,住浑源县永安镇木市街二道巷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有权经多次传换拒不到庭,被执行人陈有权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吴兴明13000元,诉讼费137元,执行费97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有权是浑源县乔家湾煤矿退休工人,有工资收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陈有权在浑源县乔家湾煤矿的退休工资1398元到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