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根喜与被执行人李耀民间借贷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喜,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喜,男,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个体,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李耀,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根喜与被执行人李耀民间借贷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核实被执行人李耀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信息、呼和浩特市房产局查询到坐落于玉泉区西口子民乐园小区3号楼2单元6层西户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但不易变卖,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玉执字第006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陪审员 甘塔娜陪审员 托 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