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5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晓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王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卫峰。委托代理人赵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晓东,男。上诉人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又以其经过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上诉人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