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明海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50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020号原告:吴明海。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远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海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明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明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明海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