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明海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50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020号原告:吴明海。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远亭,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海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明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明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明海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