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66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champenoisxavierlouisdaniel,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黄小飞,女,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世明、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的经营者黄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图文组合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经原告大量广告宣传和努力经营,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在国内外市场均有极高的知名度。“davco”、“德高”品牌产品在国内相关机构的评比中荣获多种奖项,包括“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等。而正当原告全力打造此品牌时,原告发现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内销售假冒原告持有的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的商品。2015年8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销售假冒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的德高k11防水浆料商品13桶(包),该商品同时还冒用了原告的厂名、厂址及产品外包装。综上,被告上述非法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持有的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持有的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在《佛山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四、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6000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及调查、立案、应诉等阶段的差旅开支1000元);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辩称,确认工商部门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被告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涉案产品是从大良德高总代理进货,送货人员没有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应的进货单据,被告无法分辨真假,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过高。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524749号商标注册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2007年度预拌砂浆与墙体保温行业十大国际品牌、国家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起草单位证书、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0年度瓦克杯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pet杯预拌砂浆十大典范工程、配合广东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打两建”活动成绩优异企业、2011年度广东省建材行业杰出贡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嘉许证书,新闻媒体报道视频光盘一张、视频截图九张,广告合同十四份,德高佛山区域总经销协议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现场查处照片四张,律师费发票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黄小飞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复印件、照片证据表复印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财物清单复印件(本院依原告调查取证申请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安分局调取)等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提交了收据(2016年3月21日)一份,以证明供应商没有提供供货单据给被告,后被告要求其后补收据一份,收据上记载的重量与实际供货的重量不符,被告不能辨别涉案产品真伪。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工商查处的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原告所有专卖店都有系统的收取货手续,不会只有一个收据,而且涉案产品已经原告及执法人员查实是伪劣产品。经质辩,因被告提交的该证据无相关单位盖章,不能确定其来源的真实性,且该证据未能反映与涉案产品相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第1524749号“图形+davco德高”(文字于前述图形右上方)组合商标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2008-2015年间,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获得“2007年度预拌砂浆与墙体保温行业十大国际品牌”“2010年度宝辰杯防水体系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0年度瓦克杯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pet杯预拌砂浆十大典范工程”“2011年度广东省建材行业杰出贡献企业”“国家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起草单位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iso0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荣誉及证书。原告曾在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台及佛山等地投放广告,对其“图形+davco德高”组合商标的商品及“德高”品牌进行宣传。2015年8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经营者黄小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图形+davco德高”标识的防水浆料产品11桶、2包(下称被控侵权商品),其中“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ⅱ型)(规格12kg)”4桶、“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规格9l)3桶、“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规格25kg)2包、“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规格16kg)2桶、“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规格18.2kg)2桶。经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5年9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小飞(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其处以没收侵权产品及罚款6000元的处罚。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正面、背面合格证、产品盖(桶装)及产品侧面上均有“图形+davco德高”标识,与原告第1524749号“图形+davco德高”(文字于前述图形右上方)组合商标相同,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对两者商标相同无异议。原告陈述,被控侵权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依据是被控侵权商品合格证上的防伪查询电话与原告正品的防伪查询电话不符。原告主张76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结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被告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和调查、查处、举报的差旅费1000元)等因素,由法院酌定。另查,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为个体户,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经营者黄小飞,经营范围为零售室内装饰材料等。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为“图形+davco德高”(文字于前述图形右上方)组合商标,而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形+davco德高”标识,与该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商标相同。而且,被控侵权商品与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建筑灰浆属于同一种商品,故上述被控侵权商品为侵害原告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情况均未能确定,故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律师费5000元)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佛山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为商标侵权案件,未涉及人身权利,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商誉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损失25000元;三、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顺德区均安镇喻绅装饰材料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洁锋审 判 员 林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慧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