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玉芹、左志芳申请执行李晓东、扎鲁特旗鸿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芹,左志芳,李晓东,扎鲁特旗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武玉芹申请执行人左志芳被执行人李晓东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武玉芹、左志芳与李晓东、扎鲁特旗洪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0元整,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亦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吴 高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