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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6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曙光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97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初晓明,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曙光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22号。负责人:陈志镇,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尚金凯,该医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曙光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訾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