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吕国全与褚生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全,褚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全,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褚生良,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吕国全与褚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褚生良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62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3362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吕国全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60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