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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应晓伟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晓伟,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应晓伟,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徐东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应晓伟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托管收益等暂计232788元。申请执行人应晓伟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现阶段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qfwbvtmq9uma4dvjef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姜 凌审 判 员 莫 雄审 判 员 雷 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