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保军与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保军,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字第1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保军,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秋野,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楼。负责人:苏显峰,组长。委托代理人:高太平,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东丰县东丰镇“天兴家园”*号楼。再审申请人张保军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张保军申请再审称: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破产终结,该笔债权已分配给巴巴多斯,破产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错误。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主张的欠款的确曾经存在,但其已经还清,证人杜振山、王文轩可以证明。本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保护。故请求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保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薛 淼代理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