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俊鹏、邱宗旺与黄继阳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鹏,邱宗旺,黄继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859号原告曾俊鹏,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原告邱宗旺,男,1968年10月12日,汉族,住赣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普寅,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继阳,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俊鹏、邱宗旺与被告黄继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继阳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黄继阳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曾俊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江北大道房屋一套,柴间,位于上犹县XXXX房屋三套、店面一套、位于上犹县XXXX房屋两套、店面一套,原告邱宗旺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XX商铺一套、位于章贡区XXX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