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赖万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万均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58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万均,无业。2005年3月30日因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06年4月24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万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浙1004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赖万钧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赖万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万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万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赖万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万钧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刑初4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代理审判员 朱 兴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