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崔晶晶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崔晶晶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刑初428号自诉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住所地:卢龙县刘家营乡刘家口村北。诉讼代理人冯海洋、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晶晶。自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崔晶晶犯侵占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某某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崔晶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赵玉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鹤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