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428号原告代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伊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