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1799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孟某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职务:经理。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滨河路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桂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广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