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万军与吴运福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特42号申请人:吴万军。申请人:吴运福。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申请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日期已超过双方协议生效之日三十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新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