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某合、临沂某货架展示设计制造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合,临沂某货架展示设计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合,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某货架展示设计制造厂,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本院在执行陈某合诉临沂某货架展示设计制造厂债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15】第68号缺席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及临高劳人仲裁字【2015】第68号缺席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何宗泉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