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4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照篪与王欣卉、刘世保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照篪,王欣卉,刘世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4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照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欣卉(又名王文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保。上诉人孙照篪因与被上诉人王欣卉、被上诉人刘世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48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毕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金宏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常兵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照篪诉被告王欣卉、被告刘世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王欣卉,且原告亦未提供被告王欣卉的户籍信息。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照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孙照篪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孙照篪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王欣卉系上诉人一审列明的当事人,提交了其身份信息记及住址信息,且一审法院也邮寄送达,退件原因是拒收。被上诉人王欣卉系逃避诉讼,并非未能找到被上诉人王欣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刘世保二审辩称: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红木家具一套(价值10万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486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毕 威代理审判员 袁金宏代理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