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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邸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488号原告邸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姜某,男,住定州市。原告邸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凤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