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邸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488号原告邸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姜某,男,住定州市。原告邸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凤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