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执恢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王广文、王守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王广文,王守敬,王延战,王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任保江,行长。被执行人:王广文,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守敬,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延战,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喜华,女,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广文、王守敬、王延战、王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某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金融系统财产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