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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姚茂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茂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32号罪犯姚茂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镇远县。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茂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7月24日从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茂军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茂军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