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龚兵元与刘平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兵元,刘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龚兵元,务工。被执行人刘平山,从事建筑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兵元与被执行人刘平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平山应向申请执行人龚兵元给付劳务报酬款7927元。本院对刘平山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龚兵元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