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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异1号廖某某与陕西省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异1号异议人陕西省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省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第二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陕西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称,一、执行标的错误。二、执行程序错误。本院查明,异议人陕西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紫执异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异议人陕西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异议于法无据,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陕西汉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仁俊审判员  孙 华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静附:法律条文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