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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熊朝会与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刘建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朝会,刘建林,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熊朝会,女,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刘建林,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原告原告熊朝会与被告刘建林、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熊朝会人民币188,932.88元;二、被告刘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熊朝会人民币11,961.62元,被告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6.32元,由被告刘建林、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义务人刘建林、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熊朝会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林、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建林、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建林、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林、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刘建林、江西省鑫马通运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4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