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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向,庞薇,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向,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庞薇,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南山庭院38号楼。法定代表人强银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4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刘向、庞薇、陕西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扣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