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海芳,张良某,福建鼎毫茶业有限公司,张健伟,袁仲妹,郑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组织机构代码15751669-7。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郑海芳,女,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良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建鼎毫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碧峰110号。法定代表人张健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健伟,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袁仲妹,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经商,住柘荣县。被执行人郑发仁,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海芳、张良某、福建鼎毫茶业有限公司、张健伟、袁仲妹、郑发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