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洪远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洪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0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洪远。杨洪远因诉遵义县人民政府、遵义县人事劳动局开除决定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杨洪远申请再审称:遵义县人民政府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授权遵义县人事劳动局对申请人过去的超生行为进行开除处罚。该处分决定违法且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1999年7月15日,遵义县人事劳动局依据遵县党发(1987)13号文件的规定,作出遵县人劳处字(1999)13号处分决定,认定杨洪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杨洪远对该处分决定不服,于2015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申请人要求一并审查遵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为附带审查,单独立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杨洪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洪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