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吴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410号原告:叶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