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贾仙欠、陈翠萍等与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仙欠,陈翠萍,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603号原告贾仙欠,住灵宝市,系死者陈治海之妻。原告陈翠萍,女,住址同上,系原告贾仙欠之女。委托代理人靳丽刚,宋青苗,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车站东路。负责人杭战刚,系镇长。委托代理人冯宗民,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中段芳华苑小区119-1-102。法定代表人赵军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贠安鹏,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仙欠、陈翠萍与被告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仙欠、陈翠萍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仙欠、陈翠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仙欠、陈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由原告贾仙欠、陈翠萍负担。审 判 长 李 佳人民陪审员 黄露露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