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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立斌与黄国亮、洪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斌,黄国亮,洪桂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837号原告:徐立斌,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黄国亮,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洪桂琴,女,汉族,系黄国亮妻子,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徐立斌诉被告黄国亮、洪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亮、洪桂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立斌诉称:被告黄国亮于2014年8月2日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整,并口头约定三个月内还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国亮并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查,洪桂琴与被告黄国亮是夫妻关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国亮、洪桂琴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徐立斌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黄国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款的具体金额;4、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之间婚姻关系。被告黄国亮、洪桂琴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四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立斌与被告黄国亮系朋友关系,被告黄国亮自2014年起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分四次向徐立斌借款共计四万五千元,徐立斌在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给付给黄国亮后,黄国亮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徐立斌多次催要后,黄国亮向徐立斌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徐立斌人民币(45000)整,用于个人周转。”黄国亮在借条借款人一栏出签字。该借条载明的出具时间为2014年8月2日。借条出具后,徐立斌多次向黄国亮催要欠款,黄国亮均未归还,以致成讼。另查明,被告黄国亮与被告洪桂琴原系夫妻,二人于2012年6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5年5月8日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国亮向徐立斌出具借条,对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权利义务人均有明确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应属合法有效。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徐立斌与黄国亮之间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国亮与洪桂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对此知晓,本案债务应按黄国亮、洪桂琴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国亮、洪桂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徐立斌本金45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5元,由黄国亮、洪桂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高峰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人民陪审员  薛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开源附: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