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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秦慈成、秦明珠等与南漳昌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慈成,秦明珠,魏遵翠,南漳昌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842号原告秦慈成,农民。原告秦明珠,农民。原告魏遵翠,农民。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湛华猛,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漳昌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金全,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慈成、秦明珠、魏遵翠与被告南漳昌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慈成、秦明珠、魏遵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慈成、秦明珠、魏遵翠负担。审判员  王之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