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5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付晓亚与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晓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5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1幢2488、2489室。法定代表人焦祥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晓亚,女,汉族,1986年12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睿,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菲帝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晓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晓亚一审诉称:2015年3月,付晓亚通过亚菲帝诺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即紫枫信贷(www.zifengxindai.cn)进行投资,在该平台注册账户,用户名为chouxiaoya,并通过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往该账户充值,随后在该平台上选择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出借相应款项给亚菲帝诺公司在其网络平台所提供并经过审核的不同借款人,并按照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收取本金及相应的利息。2015年3月10日,付晓亚通过网上投标操作,在紫枫信贷平台向案外人张杰(用户名为xiaoshi)出借20万元。同时付晓亚、亚菲帝诺公司、张杰三方形成贷款编号为14309831071214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出借人为付晓亚,借款人为张杰,平台服务方为亚菲帝诺公司,出借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年借款利率21.4%;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亚菲帝诺公司应该按照标的的性质进行垫付。亚菲帝诺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紫枫信贷网页上也在安全保障中承诺其有及时代偿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付晓亚本应于2015年11月10日收款221400元,但至今未见亚菲帝诺公司将相应的款项划入自己在该平台的账户中。付晓亚多次要求亚菲帝诺公司偿还款项,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亚菲帝诺公司立即支付付晓亚到期债权共计221400元;2.亚菲帝诺公司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亚菲帝诺公司支付付晓亚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亚菲帝诺公司承担。亚菲帝诺公司一审辩称:亚菲帝诺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即紫枫信贷不应承担垫付责任,即使承担也不应包括借款利息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付晓亚要求亚菲帝诺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亚菲帝诺公司在付晓亚起诉后已经向其垫付6835.7元,该款项应该在本金20万中扣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付晓亚在亚菲帝诺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即紫枫信贷(www.zfxindai.cn)注册账户进行投资。2015年5月7日付晓亚通过网上投标操作,成功投标张杰(用户名为xiaoshi)通过亚菲帝诺公司网络平台发布的“易房贷—房屋抵押贷款20150507003,借款金额28万元,年利率21.4%,借款期限6个月”的借款项目,其中付晓亚向张杰出借20万元。同日,付晓亚、张杰与亚菲帝诺公司签订《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出借人为付晓亚(用户名为jsnjzg)、借款人为张杰(用户名为xiaoshi)、平台服务方为亚菲帝诺公司;付晓亚向张杰出借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1.4%,还款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利息为21400元,到期应还款项共计221400元;如遇张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情况,亚菲帝诺公司可以根据付晓亚的申请先行向付晓亚垫付部分资金(具体金额以亚菲帝诺公司实际向付晓亚垫付的金额为准),亚菲帝诺公司向付晓亚垫付资金,付晓亚接受的行为即视为双方进行了债权转让,三方一致同意亚菲帝诺公司取得相应的债权;如张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亚菲帝诺公司按标的性质进入垫付程序:信用借款标逾期后第八天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亚菲帝诺公司所有;企业担保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担保企业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个人担保借款标逾期后八天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还款,债权自动转化为亚菲帝诺公司所有;抵押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借款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亚菲帝诺公司所有。庭审中,付晓亚与亚菲帝诺公司均确认本案争议借款性质为抵押借款标。合同签订后,付晓亚按约通过紫枫信贷平台向张杰出借20万元。2015年11月10日,借款到期,张杰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亚菲帝诺公司亦未向付晓亚承担垫付责任。一审法院另查明:亚菲帝诺公司在其网络平台--紫枫信贷宣传网页的“安全保障”一栏中载明: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紫枫信贷平台将立刻启动代偿程序。信用标在第八天进入代偿程序。抵押标、担保标、推荐标、净值标在24小时内进入代偿程序。紫枫信贷将针对问题标的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紫枫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一审法院认为:付晓亚与亚菲帝诺公司以及张杰签订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付晓亚要求亚菲帝诺公司支付到期债权221400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亚菲帝诺公司在其网络平台紫枫信贷上给投资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中承诺: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紫枫信贷平台将立刻启动代偿程序,抵押标在24小时内进入代偿程序,紫枫信贷将根据问题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紫枫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另付晓亚与亚菲帝诺公司签订的《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亦约定:如张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还款项,亚菲帝诺公司按标的性质进行垫付程序,抵押借款标逾期后24小时内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借款利息,债权自动转让为亚菲帝诺公司所有。亚菲帝诺公司承诺在张杰无法偿还借款时启动代偿程序,系对张杰的债务的担保,因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亚菲帝诺公司应当对张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付晓亚要求亚菲帝诺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21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付晓亚要求亚菲帝诺公司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付晓亚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对保证担保范围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亚菲帝诺公司的垫付责任只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未包括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用,故付晓亚要求亚菲帝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亚菲帝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付晓亚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1400元;二、驳回付晓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71元,保全费1627元,共计6398元,由亚菲帝诺公司承担。亚菲帝诺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付晓亚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付晓亚负担。理由为:一审法院以亚菲帝诺公司在其网络平台-紫枫信贷网上宣传“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紫枫信贷平台将立刻启动代偿程序,紫枫信贷将针对问题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即认定亚菲帝诺公司向付晓来偿还本金和利息错误。本案中,付晓亚与亚菲帝诺公司并没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也没有约定代偿范围,一审法院仅依据此条认定亚菲帝诺公司承担支付本金及利息责任,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付晓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亚菲帝诺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紫枫信贷平台启动代偿程序”的声明其法律性质属于亚菲帝诺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约定。以上事实,有本院谈话笔录在卷为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亚菲帝诺公司是否应对付晓亚涉案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亚菲帝诺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借款人和出借人成立借款关系,并承诺在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案涉借款人借取款项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出借人付晓亚要求亚菲蒂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各方约定,应予以支持。《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亚菲帝诺公司向付晓亚垫付资金,付晓亚接受的行为即视为双方进行了债权转让,并未约定以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为亚菲帝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亚菲帝诺公司关于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担保的范围问题,《网络借贷散标服务协议》约定“信用借款逾期后第八天由亚菲帝诺公司垫付本金和利息”,紫枫信贷网页的“安全保险”一栏中亦载明“若借款人出现风险导致无法偿还借款,紫枫信贷平台将立刻启动代偿程序……紫枫信贷将按照约定的代偿范围(代偿本金或代偿本金以及利息),将代偿金转入投资人账户”。上述约定均明确亚菲帝诺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亚菲帝诺公司关于未约定代偿范围的上诉意见亦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8元,由上诉人亚菲帝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丹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