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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杨冬与磁县友帮物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磁县友帮物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03号原告:杨冬。委托代理人: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友帮物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仁和路76号负责人:王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与被告磁县友帮物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冬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磁县友帮物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交纳700元,由原告杨冬负担。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