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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恢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复群、刘素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复群,刘素梅,姜明永,王世敏,姜传训,刘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74-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复群。被执行人:刘素梅。被执行人:姜明永。被执行人:王世敏。被执行人:姜传训。被执行人:刘焕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复群、刘素梅、姜明永、王世敏、姜传训、刘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