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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全南县社迳乡社迳村村民委员会与袁小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社迳乡社迳村村民委员会,袁小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38号原告全南县社迳乡社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统辉,男,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西井,男,系社迳村委会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陈辉,男,系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告袁小云,男,1968年出生。原告全南县社迳乡社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袁小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方式已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社迳乡社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保全费3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赖春文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