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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南通新吴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明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明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新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明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旭日山庄1号楼。法定代表人唐明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美琴,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新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高前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银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丛坚,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通明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新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明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明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明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上诉人南通明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