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新生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1刑初46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新生。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新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周新生酒后驾驶鄂L789**小型轿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山湖壹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周新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新生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新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周新生在三湖假日大酒店旁边小区其叔叔家吃晚饭,饮酒后驾驶鄂L789**小型轿车到“皇宫”KTV唱歌,行驶至本县鱼岳镇沿湖大道山湖壹号路段时,被本县交通民警查获。抽取血样后经咸宁宗奕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新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新生身份和归案的情况;2、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鄂L789**小型轿车车主系周新生,其具有合格驾驶证;3、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咸宁宗奕法医司法鉴定所咸宗奕司法鉴定所(2016)法医毒化字第142号法医毒物检测报告单:证实周新生因涉嫌酒驾被采取血样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被告人周新生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新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新生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新生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翠蓉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