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孟锋与张文彬、张伟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锋,张文彬,张伟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838号原告张孟锋,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文彬,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东区。被告张伟彪,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锋与被告张文彬、张伟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民权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7日对张文彬涉嫌诈骗受案侦查。本院认为,民权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7日对张文彬涉嫌诈骗受案侦查,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能与之有关联,该案尚未侦查终结,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张孟锋的起诉;二、本案移送民权县公安局处理。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张孟锋预交的14340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金领审 判 员  刘 玮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盛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