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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21622483。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65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22630。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5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