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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之怀诉段文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648号原告王之怀,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段文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怀与被告段文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之怀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之怀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