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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凤翔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任永利、亢银爱、任拉会、刘红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任永利,亢银爱,任拉会,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址凤翔县城秦凤路口。法定代表人罗志鹏,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任永利,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亢银爱,女,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任拉会,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刘红军,男,汉族,住凤翔县。凤翔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任永利、亢银爱、任拉会、刘红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任永利、亢银爱、任拉会、刘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执行借款27984.41元、案件受理费253元、执行申请费31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任永利4200元、任拉会3000元、刘红军22000元,本案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