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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丽平、周观满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平,周观满,危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40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丽平,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周观满,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危天生,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申请执行人庄泽君与被执行人陈丽平、周观满、危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8711元由被告陈丽平、周观满、危天生负担。因被执行人陈丽平、周观满、危天生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丽平、周观满、危天生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丽平、周观满、危天生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案件受理费8711元由被告陈丽平、周观满、危天生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