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孔凡虎百货经营部、南京市鼓楼区侯晓丽儿童用品经营部(经营者 侯晓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侯晓丽儿童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鼓楼区孔凡虎百货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32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袁成、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侯晓丽儿童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经营者侯晓丽,女,汉族,1984年3月17日生。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孔凡虎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经营者孔凡虎,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侯晓丽儿童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鼓楼区孔凡虎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侯晓丽儿童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鼓楼区孔凡虎百货经营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谢慧岚代理审判员 柯胥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