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1382号原告杜某,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刘华杰,系息县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息县。本院在审理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