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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1382号原告杜某,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刘华杰,系息县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息县。本院在审理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