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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吴希泉与陈秀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希泉,陈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字第1286号申请人吴希泉,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秀兰,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补偿款人民币310000元,诉讼费537元,执行费4556元,总计315093元及逾期利息(以3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秀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15093元及逾期利息(以3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凡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