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川17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与徐光凡、杨玉梅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徐光凡,杨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6)川1702民初1461号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负责人朱光成,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伟,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出生地达州市达川区,大专文化,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员工,现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徐光凡,男,生于1965年8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杨玉梅,女,生于1980年8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与被告徐光凡、杨玉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大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