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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6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龙文祥与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文祥,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6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文祥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查封期限贰年,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新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