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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民初17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法定代表人:吴津津,总经理。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海秦信息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吴津津,总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月,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镇区经贸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凤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玉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城天创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城公司)与被告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裘营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巩玉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是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长期专注于电商软件平台发展及软件产品解决方案的研发和服务,是中国最专业的电商软件研发团队之一。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包括多用户商城平台系统、SAAS云商城系统、CMS资讯系统、圈子社区系统、微商城分享系统、IOS手机商城系统、ANDROID手机商城系统、WAP手机系统、微信平台管理系统等被用户广泛使用的电商软件产品。原告的核心产品是国内范围内用户量最大、覆盖面最广的电商平台产品,是中国电商软件产品的一面旗帜,其产品被业界、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媒体公认为本土软件中典型的优秀产品。201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在其运营的WWW.CHINAQIUDU.COM网站非法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软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卸载和删除擅自使用的全部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2、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中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裘营公司辩称:我们使用的软件是委托第三方开发维护的,我公司从百度搜索得到源码下载后试着搭建学习使用,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经多方确认才知道下载的非官方软件。原告的源代码是支持学习试用的,我们只是学习试用,未正式运营,网站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对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原告没有提前告知SHOPNC电商系统软件为收费服务,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没有依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二原告是否享有SHOPNC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二、被告在其运营的WWW.CHINAQIUDU.COM网站上使用的电商软件是否侵害了原告SHOPNC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三、如果被告侵害了原告SHOPNC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如何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二原告出具的声明书、说明。主要内容为二原告共同享有SHOPNC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SHOPNC计算机软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被告经质证,认可二原告系SHOPNC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2990号公证书。内容为被告运营的WWW.CHINAQIUDU.COM网站内容,该网站页面布局、图标、链接位置与使用正版软件的网站高度相似。其中,在被告网站任一页点击右键查看源代码,显示SHOPNCINC.ALLRIGHTRESERVED内容,在被告网站首页输入ROBOTS.TXT指令,显示该软件名称就是SHOPNC。证明被告使用了SHOPNC计算机软件;2、SHOPNC正版光盘。针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主张软件是第三方维护开发的,不清楚是否使用了SHOPNC计算机软件。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与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星美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建设或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以及证明合同、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证明正版软件销售价格最低为36万元;2、证明北京中星美汇商贸有限公司网站内容的公证书。证明原告与中星美汇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且已经得到履行;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SHOPNC计算机软件维权得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判决赔偿额32万元;4、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公证费6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但主张其并没有违法所得,不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向本院提供了(2016)枣证经字第12号公证书,证明其没有获利。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是否有违法所得,不作为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原告要求赔偿是依据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赔偿数额包括了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被告应当按照正版软件的实际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是SHOPNC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2015年11月,二原告发现被告裘营公司在其运营的WWW.CHINAQIUDU.COM网站上使用的电商软件与使用SHOPNC正版软件的电商系统页面设计、整体布局、链接位置等各要素高度一致。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二原告委托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海东律师对裘营公司网站的页面内容等信息进行保存。在网站任一页面点击右键,选择查看源代码,显示软件名称是SHOPNC,网站ROBOTS文件中也显示软件为SHOPNC,查看被告网站的安装程序页面,直接显示为SHOPNC商城系统。二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委托律师给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被告随即关闭了其运营的WWW.CHINAQIUDU.COM网站。另查明,原告网城天创公司曾分别与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星美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或技术服务合同,为上述公司提供SHOPNC电商软件网站建设及服务,合同价款分别为65万元、45万元、36万元。还查明,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申请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支付公证费6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原告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是SHOPNC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二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使用SHOPNC计算机软件。被告裘营公司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WWW.CHINAQIUDU.COM上的电商系统,使用了SHOPNC计算机软件,其行为侵害了二原告SHOPNC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被告主张其使用的电商系统是委托他人制作和维护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可向为其制作、维护电商系统的人追偿。关于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样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鉴于被告已经关闭了其运营的WWW.CHINAQIUDU.COM网站,相应地停止了对侵权软件的使用,故已没有必要再判令其停止使用,但被告裘营公司应承担向二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SHOPNC计算机软件的实际价值、被告的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2万元,鉴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合理支出费用1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二、被告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合理支出费用1万元,合计13万元;三、驳回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 阔人民陪审员  曾庆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怡艳平 关注公众号“”